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仲裁院应当积极创新仲裁规则,鼓励当事人充分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促进当事人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