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第二十二条有效仲裁院应当积极创新仲裁规则,鼓励当事人充分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促进当事人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