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仲裁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统一的法人治理机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