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二章 理事会第十四条有效仲裁院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仲裁院章程,并规定下列事项:(一)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工作职责;(二)理事会议事制度;(三)执行机构议事制度;(四)财务会计制度;(五)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仲裁院应当将仲裁院章程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