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理事会可以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与规则修订委员会,负责对仲裁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则修订进行不定期评估,并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

(二)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聘请进行资格审查,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对仲裁员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向理事会提出仲裁员解聘和续聘意见;

(三)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意见,对仲裁员报酬制度和仲裁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决定委托审计;

(四)港澳工作委员会,负责推动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

(五)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理事担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