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院应当积极探索国际投资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