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三十三条有效理事会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分别对仲裁员的聘请、履职情况和仲裁院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