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10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24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新时代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落实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机关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稳定连续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国家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构建团结奋斗、民主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教育干部职工带头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岗位文明执法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一)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在公共场所不高声喧哗,使用通讯工具不影响他人;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干扰他人;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参观场馆时,尊重参演、参赛、导览人员,文明喝彩,爱护场馆设施和展品;
(七)遇突发事件,服从组织指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应急处置;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整洁;
(二)推行分餐,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三)爱护公厕卫生,文明如厕;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文明观鸟,保护野生动物,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和道路标志、标线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人行横道或者有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维护乘坐秩序,保障驾驶人安全驾驶;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设施,使用后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六)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服务规范、管理有序,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三)控制家庭室内噪声,友善处理邻里关系;
(四)合理、安全使用公共空间和公用设施设备;
(五)爱护小区环境,规范停放车辆;
(六)文明祭祀,不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勤劳致富,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绿水青山和文化古迹;
(二)遵守村规民约,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形成好风气,破除薄养厚葬、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四)养成好习惯,保持房前屋后、村庄、沟渠、塘堰卫生、整洁,有序堆放土石、农具、柴草等;
(五)讲究家庭和个人卫生,推进改厨、改灶、改水、改厕,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畜禽尸体和粪便;
(六)安全用火,不在山林等易引发火灾的区域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服从行业管理,遵守自律公约,不欺客宰客;
(二)加强景区景点管理,维护场所、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四)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旅游设施;
(五)服从景区景点引导和管理;
(六)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一)尊重和爱护医护人员,遵守诊疗制度;
(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医护礼仪;
(三)文明、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加强校风师德建设,尊师重教敬教,尊重爱护学生;
(三)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加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良好文明行为习惯;
(四)定期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五)其他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志愿服务;
(四)慈善公益;
(五)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六)弘扬德孝文化,培育和传承良好家训家风;
(七)社会互助,拥军优属,关爱特殊群体;
(八)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九)文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等事宜;
(十)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垃圾,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投放垃圾;
(三)遛犬不牵绳,不清除犬便;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等宣传品;
(五)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或者翻越道路护栏;
(六)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
(八)乱停乱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九)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其他杂物;
(十一)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等物品;
(十二)占用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
(十三)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说粗话、脏话,车内吸烟,拒载、途中甩客、绕行。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对不文明行为查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公开。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督查、考核,可以采取责令履行、扣减目标考核分值、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通过设立宣传栏、荣誉墙等予以宣传展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内容,引导村(居)民、业主、协会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依法保障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公益、无偿献血等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信息的使用,在公共服务优待、困难帮扶、物质奖励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一)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受到表彰(表扬)的;
(二)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三)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丧失功能或者缺损,影响安全使用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未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