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在公共场所不高声喧哗,使用通讯工具不影响他人;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干扰他人;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参观场馆时,尊重参演、参赛、导览人员,文明喝彩,爱护场馆设施和展品;
(七)遇突发事件,服从组织指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应急处置;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