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岗位文明执法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