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信息的使用,在公共服务优待、困难帮扶、物质奖励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