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勤劳致富,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绿水青山和文化古迹;
(二)遵守村规民约,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形成好风气,破除薄养厚葬、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四)养成好习惯,保持房前屋后、村庄、沟渠、塘堰卫生、整洁,有序堆放土石、农具、柴草等;
(五)讲究家庭和个人卫生,推进改厨、改灶、改水、改厕,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畜禽尸体和粪便;
(六)安全用火,不在山林等易引发火灾的区域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