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整洁;

(二)推行分餐,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三)爱护公厕卫生,文明如厕;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文明观鸟,保护野生动物,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