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