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和道路标志、标线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人行横道或者有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维护乘坐秩序,保障驾驶人安全驾驶;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设施,使用后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六)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