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