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服务规范、管理有序,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二)遵守业主公约和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三)控制家庭室内噪声,友善处理邻里关系;(四)合理、安全使用公共空间和公用设施设备;(五)爱护小区环境,规范停放车辆;(六)文明祭祀,不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七)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