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劝离。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