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劝离。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