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