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