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综合考核。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督查、考核,可以采取责令履行、扣减目标考核分值、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