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市民学校等平台,推动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品牌。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