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不清理犬便,乱贴小广告,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