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和爱护医护人员,遵守诊疗制度;(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医护礼仪;(三)文明、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