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5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7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月16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县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居民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基本知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得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
(三)爱护交通、景观、旅游、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文化健身、渠道防护等公共设施;
(四)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促销、庆典等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在规定场所和时间摆摊设点;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犬链(绳)牵引,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除导盲犬外,不得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餐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九)不得从建(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十)不得在乡村道路上堆放、晾晒粮食及其他物品。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烟头、纸屑、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沿街商铺业主应当保持商铺内部、外墙、门窗玻璃以及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冬天及时清扫积雪;
(五)在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车站、超市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吸烟;
(六)在公共绿地不得攀折花木、踩踏花草、损坏花坛、刻划树木;
(七)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和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不得乱涂乱画或者违法张贴、挂置商业性广告。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礼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交叉路口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夜间行驶时规范使用远光灯;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
(六)车辆应当规范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停车位或者规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赡养老年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保障,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二)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小养成礼貌待人、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爱护公共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等文明行为习惯;
(四)移风易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祭扫应当文明、生态、安全,鼓励以鲜花、植树、清扫墓地等方式开展文明祭奠,不得在城区街道、住宅小区、街道游园、景观带烧纸祭奠。
(一)文明用餐,讲究餐桌礼仪、不酗酒,适量点餐,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文明如厕,使用街道、景区等区域的公厕时应当即时冲水,保持公厕卫生;
(三)文明就医,文明行医,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四)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文物遗迹、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五)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相互串通哄抬市场价格。
第三章实施与促进
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投诉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烟头、纸屑、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四)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和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违法张贴、挂置商业性广告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