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遵守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