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保护生态环境,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不得非法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开展爱树、护树活动。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