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