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