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件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居民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基本知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