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奖惩结合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