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对入户开展信息采集、宣传政策法规等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共管理服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