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讲究餐桌礼仪、不酗酒,适量点餐,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文明如厕,使用街道、景区等区域的公厕时应当即时冲水,保持公厕卫生;
(三)文明就医,文明行医,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四)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文物遗迹、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五)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相互串通哄抬市场价格。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