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烟头、纸屑、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沿街商铺业主应当保持商铺内部、外墙、门窗玻璃以及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冬天及时清扫积雪;

(五)在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车站、超市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吸烟;

(六)在公共绿地不得攀折花木、踩踏花草、损坏花坛、刻划树木;

(七)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和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不得乱涂乱画或者违法张贴、挂置商业性广告。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