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得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

(三)爱护交通、景观、旅游、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文化健身、渠道防护等公共设施;

(四)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促销、庆典等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在规定场所和时间摆摊设点;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犬链(绳)牵引,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除导盲犬外,不得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餐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九)不得从建(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十)不得在乡村道路上堆放、晾晒粮食及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