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