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三条有效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