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