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县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