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举行殡葬活动应当保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公共墓地外埋葬。

祭扫应当文明、生态、安全,鼓励以鲜花、植树、清扫墓地等方式开展文明祭奠,不得在城区街道、住宅小区、街道游园、景观带烧纸祭奠。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