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30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兴隆湖区域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实施辖区内的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兴隆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和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规划,在规划区域现场设置生态用地边界示意牌。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拟调整区域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组织召开规划修改听证会后,提出规划修改方案。超过半数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终止规划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拟作修改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兴隆湖区域的生态用地应当纳入本市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
兴隆湖区域的农用地应当加强用途管制,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
复垦后的耕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禁止违反规划将实施土地整治复垦后的土地再次用于非农业建设。
生态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开放空间、水体以及符合规划的配套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三章生态保护与管理
(一)农业种植物、树木、苗木及其它植物、植被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生态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
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兴隆湖区域水资源保护,定期疏浚、定期监测水体,防治水体污染,科学调度水资源,维持合理水位,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中应当对东风渠至兴隆湖的应急补水通道和东风渠至鹿溪河的泄洪通道进行保护,确保应急补水与防洪安全。
在兴隆湖区域内建设公共活动场地、道路隔离带和绿地的,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透的措施。
在湖滨、河岸应当构建乔灌草复合植被带和草本沼泽为主的人工湿地,形成水岸的生态缓冲带。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新建工业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现有工业项目应当依法迁出或者关闭。
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上的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小体量、园林式的建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
禁止破坏植物、植被或者违法砍伐、移植树木。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或者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车辆;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物体;
(五)垂钓、捕鸟;
(六)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
(七)擅自放流水生生物物种;
(八)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九)在水域周边和绿化带内野炊、烧烤、搭建帐篷;
(十)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利用兴隆湖水域开展水上活动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绩效的社会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修改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划改变兴隆湖区域土地用途的。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生态用地的;
(二)违反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改变土地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