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兴隆湖区域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相关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拟调整区域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组织召开规划修改听证会后,提出规划修改方案。超过半数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终止规划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拟作修改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