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保护和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建立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兴隆湖区域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实施辖区内的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