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未经法定程序修改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划改变兴隆湖区域土地用途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