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兴隆湖区域水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兴隆湖区域水资源保护,定期疏浚、定期监测水体,防治水体污染,科学调度水资源,维持合理水位,保护水体生态功能。在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中应当对东风渠至兴隆湖的应急补水通道和东风渠至鹿溪河的泄洪通道进行保护,确保应急补水与防洪安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