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