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兴隆湖区域内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新建工业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现有工业项目应当依法迁出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