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兴隆湖区域总面积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态用地面积11.62平方公里(含兴隆湖水面面积3平方公里、鹿溪河水面面积2.02平方公里)和开发用地2.42平方公里。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