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兴隆湖区域总面积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态用地面积11.62平方公里(含兴隆湖水面面积3平方公里、鹿溪河水面面积2.02平方公里)和开发用地2.42平方公里。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