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生态用地的;(二)违反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改变土地用途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