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兴隆湖区域内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