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兴隆湖区域内从事采石、取土、弃土、爆破等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