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兴隆湖区域的农用地应当加强用途管制,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复垦后的耕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禁止违反规划将实施土地整治复垦后的土地再次用于非农业建设。生态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开放空间、水体以及符合规划的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