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

兴隆湖区域的农用地应当加强用途管制,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

复垦后的耕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禁止违反规划将实施土地整治复垦后的土地再次用于非农业建设。

生态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开放空间、水体以及符合规划的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